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y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jīng)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內(nèi)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chǎn)、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yè)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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