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海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4〕2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因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損失的評估及補償工作。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情況開展調查核實,并對補償工作進行審核,提出補償意見。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調查、核實等工作。
自然保護地、城市公園等管理機構應當協(xié)助所轄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管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預防和控制陸生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普法宣傳工作;
(二)在致害陸生野生動物頻繁活動區(qū)設置警示牌,開展有關致害陸生野生動物生活習性、防護技術等內容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情況調研,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應急處置預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獲得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行為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補償:
(一)陸生野生動物對正常生活和從事正常生產活動的自然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致其死亡,且自然人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已依法履行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義務;
(二)陸生野生動物對合法生產經營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造成較大損毀;
(三)陸生野生動物對合法飼養(yǎng)的畜禽、養(yǎng)殖的水產或者其他動物等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認定,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屬于下列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擔補償責任:
(一)因進行非法狩獵活動或者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而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二)因圍觀、挑逗、故意傷害、主動攻擊和違規(guī)投食、飼喂陸生野生動物而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三)合法生產經營范圍以外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被損毀;
(四)進入自然保護地內的散養(yǎng)牲畜、家禽受傷或者死亡;
(五)人工繁育、經營、利用、運輸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認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補償的,其應當保護或者記錄現場,并在搶救、治療結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15日內向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補償申請。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損害的,還需提供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病歷、發(fā)票及用藥清單等相關證明。
補償申請人遞交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由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做好登記。
補償申請表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受害人是自然人的,需明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等;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明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聯(lián)系方式等;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受害人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二)具體的損害事實、補償要求和理由;
(三)達到傷殘等級的,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第九條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補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并出具同意補償或者不同意補償的初步處理意見。
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調查、核實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協(xié)助調查并提供證據。調查人員應當做好調查記錄,如實填寫調查登記表。調查登記表應當由調查人員、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字。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組織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后,應當及時將補償申請材料、調查登記表和補償意見等材料報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十條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林業(yè)、財政、公安、農業(yè)農村、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對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的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將意見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致害行為發(fā)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不予補償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示期內,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7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上報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經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書面告知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出具補償認定表。同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補償決定及時向申請人一次性發(fā)放補償款。
受害人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由具備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定傷殘等級;造成人員死亡的,由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進行鑒定。鑒定時間不計入理賠期限,相關鑒定所需經費從市、縣(區(qū))、自治縣財政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款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造成人身損害未達到傷殘等級的,補償醫(yī)療費和誤工費;造成殘疾的,補償醫(yī)療費和殘疾補償金;造成死亡的,補償醫(yī)療費、死亡補償金和喪葬費。
醫(yī)療費根據就醫(yī)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用有效收款憑證、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對經基本醫(yī)療保險報銷后應由個人負擔的醫(yī)療費用進行補償。
誤工費按照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天數計算,總額累計不超過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誤工天數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或者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進行評定。
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喪葬費參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規(guī)范》進行計算。
(二)造成農作物、經濟林木或者其他栽培植物損失的,按照核實的損失量和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市場平均價格計算得出的損失總金額的60%給予補償。損失量的計算方法參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規(guī)范》進行計算。
(三)造成畜禽或者其他飼養(yǎng)動物受傷的,按照不低于實際發(fā)生治療費的60%給予補償,最高不超過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該畜禽市場價格的50%。造成禽畜或者其他飼養(yǎng)動物死亡或者水產被食用的,按照不低于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該畜禽或者水產市場價格的70%給予補償。
(四)造成合法財產損毀的,可維修的按照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年度平均維修成本市場價的70%給予補償。無法維修的,按照致害行為發(fā)生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年度平均市場價的50%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因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造成人員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以依法向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申請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民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救助。
第十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款應當列入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法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yè)務。
第十四條 虛報、冒領、騙取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款的,由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五條 申請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涉及的《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申請表》《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調查登記表》《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認定表》等文書樣式,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因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遭受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害人對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權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
主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運行維護:海南省政府網站運行管理中心
瓊ICP備05000041號-1 政府網站標識碼:4600000001 瓊公網安備 46010802000004號
移動版|電腦版
法律聲明|網站地圖|聯(lián)系我們|網站支持IPV6|無障礙閱讀
版權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中文域名: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
主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運行維護:海南省政府網站運行管理中心
瓊ICP備05000041號-1政府網站標識碼:4600000001
瓊公網安備 46010802000004號